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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一项规定,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也就是说我自己在家里面翻唱肯定不是问题,但是能不能够上传到B站等平台上面去呢?——但凡是打算对外公开的、在社会上能够流传的、每个人都是有机会接触到的情况下,这样的行为恐怕都不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,仍然是会构成侵权的。在网络平台上哪怕是三两次的点击,也有很大概率构成侵权,何况是百万流量播放?
当然实践中间要注意的几个问题:第一,这里面到底有没有经过授权?也许人家是经过当事人,如孙燕姿授权的呢?第二,虽然没有经过授权,但这里涉及的不是翻唱,而是用A的音色演唱了B的歌曲,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。如果用了A的姓名,如孙燕姿的姓名,那就是侵犯孙燕姿的姓名权了,或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,即《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一项规定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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